男子钻窗入室欲强奸17岁少女 自称“只图财不贪色”
因晚上睡觉时空调失灵,住在宾馆10多天的无业男子王某出门后看到对面房间窗户未关,屋内一年轻女孩在床上睡觉。王某钻窗进入女孩屋内,欲强行与17岁女孩发生关系,因女孩反抗而未得逞。警方根据宾馆内监控录像锁定王某,在王某屋内将其抓获。受审时,王某称自己有精神病史,钻窗“只图财不贪色”。昨天上午记者获悉,通州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。
据了解,25岁的王某两年前来京打工。案发前,王某无业,因无住所便住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宾馆内。王某白天出门找工作,晚上回到宾馆,这一住已有10余天。同住在该宾馆的还有17岁女孩芳芳(化名)。
据指控,2015年6月9日凌晨,王某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宾馆准备睡觉,因屋内空调失灵,出门后看见对面屋内窗户未关,一年轻女子在床上睡觉,遂心生歹意。王某从窗户钻进屋内趴在女孩身上,试图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。因女孩激烈反抗,王某未得逞离开。事后,芳芳告知男友,男友拨打电话报警。由于芳芳无法辨认嫌疑人,警方经调取监控录像,最终锁定王某,并于当天在王某屋内将其抓获。
庭审过程中,被告人王某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,称自己曾有过精神疾病,进行过精神病治疗,申请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,并辩称自己进入该女孩的房间是想盗窃,没有强奸意图。
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,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某无精神病,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。鉴定结论出来后,王某不再狡辩,当庭如实供述了其意欲强奸该女孩的犯罪事实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,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构成强奸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鉴于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。
综上,通州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。宣判后,王某服从判决,未提出上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