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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出大型超市攻略 逃出神秘宫殿2攻略8

2023-05-31 05:31:20

案情简介

2021年7月,秦某到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购物,自下而上乘坐自动扶梯时,迎面遇到两名自上而下奔跑的男子,混乱中秦某被撞到鼻面,到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。

秦向超市要求,超市认为现场发现小偷盗窃,小偷逃跑过程中,超市工作人员拦截,正常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职责,也保护购物中心和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双方多次未能在公安机关协商,秦将超市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损失。

法院审理

崇川法院认为,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经理未履行安全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秦的损害是否与超市有因果关系,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根据监控录像、接待警察记录、医疗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,证据可以相互确认,形成证据链,足以确定秦在被告的营业场所受伤。被告还承认,原告在店内控制和拦截小偷盗窃过程中受伤,以保护商场和客户权益。被告作为超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经理,有安全义务。虽然被告辩称其工作人员逮捕小偷是一种正常的管理行为,但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,被告工作人员在处理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,反应无序、混乱、仓促,被告工作人员追赶小偷,两人在狭窄的自动扶梯上自上而下奔跑,不可避免地会对自动扶梯上的客户造成危险。即使被告的行为有一定的合法性和紧迫性,也不能免除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的安全义务。被告未履行安全义务,造成原告受伤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近日,崇川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秦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损失7000余元。案件已经完成。

法官说法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:酒店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、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经理或者群众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……”。

本案中,被告超市作为大型超市的经营者和经理,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、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。公司员工在处理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,没有疏散或警告客户,鲁莽追赶,导致一定危险状态,导致客户受伤,显然没有履行安全义务,抓小偷不能成为免除相关义务的原因。

转让:南通崇川法院

来源: 江苏高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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